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详细步骤为:
首先由某一方的当事人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提出书面请求;
在收到申诉书之后,卫生行政机关会将案件转交至具备专业资质、信誉良好的医学会组织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并且医学会应当于接受委托后的第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评定汇报;
倘若其中有任何一方对于初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或不满意,他们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最迟在十五日内向同一卫生行政主管机构递交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书面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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