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军人离婚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彩色照片等材料。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离婚的,调解无效后,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要离婚的,调解无效后,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出具证明;军人坚持离婚,对方不同意,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提起诉讼。
军婚结婚程序
军婚结婚程序如下:
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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