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批呈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委立案标准金额
纪检委立案的标准金额为五千元以上。农村的基层党员干部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不到五千元,但是具有贪污救灾、抢险、扶贫、移民或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等情节的,应该进行立案。挪用了公款用于个人的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进行立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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