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什么是要约中的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详细的要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三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四是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五是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实际目的不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法律性质不同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3)法律效果不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受合同约束。
三、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5)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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