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效力。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2、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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