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办证应提交的要件有: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有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向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提交的证件有:
(1)房产评估报告;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产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5)建设用地许可证;
(6)建设规划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合同;
(8)计委批件;
(9)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10)规划审批图;
(11)需要委托的,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缴纳的税费有:
(一)以产权证作抵押的房屋:
(1)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抵押登记费80元,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加收登记费0.1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印花税5元/本。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每平方米0.1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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