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和“合理避税”的区别
时间:2023-05-05 12:00:12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一家贸易公司却以232万的价格卖出,这是为什么由于卖房的贸易公司还欠下银行债务,此举被银行质疑为“恶意逃债行为”。为此,银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低价卖房”的合同。

“恶意逃债”还是“合理避税”

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一家贸易公司却以232万的价格卖出,这是为什么由于卖房的贸易公司还欠下银行债务,此举被银行质疑为“恶意逃债行为”。为此,银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低价卖房”的合同。

从去年8月31日起,被告的这家贸易公司先后向银行借了四笔贷款,金额高达1665万元。作为抵押,贸易公司也提供了一些贷物作为债权担保。由于贷款到期后,贸易公司没能及时偿还债务,引起银行的关注。

银行经过调查发现,该贸易公司于去年8月8日,以低价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卖出。位于集美区杏林西路的1832平方米的房产,在买卖合同上的约定价格仅232万多元。但是,这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大约800万元。

据银行说,该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虽然提供了贷物担保,但并没有足额担保。因此,银行认为,被告的贸易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防止该房产被银行强制拍卖,才特地签了低价的转让合同,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刘先生。目的就是防止银行追债。为此,银行起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贸易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房产买卖行为。

但贸易公司代理律师、**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李*海律师认为,贸易公司并非“恶意逃债”,只是“合理避税”。事实上,杏林西路1832平方米房产的成交价是800万元,实际收到的卖房钱也是800万元,只是为了“避税”。买卖双方才将备案合同上的价格签为232万多元。为了证明贸易公司所说属实,买房人刘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转让800万元的转让款收据。李*海律师说,本案中贸易公司没有低价处分财产;受让人刘先生也不知道该情形;且房产转让在先,银行贷款在后。因此,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

经过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贸易公司和买房人“合理避税”的解释。中院认为,贸易公司转让房产在先,欠银行的四笔借款在后。银行不能证明,被告刘先生知道房产转让行为会造成银行利益损失。另外,撤销合同将损害第三方利益,即购房人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犯。因此,中院一审认为,这份房产转让合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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