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性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奸淫、猥亵幼女案件和猥亵男童案件等),指控证据匮乏成为追诉这类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可以合理运用相似行为证据规则,将多个被害人分别陈述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实施性侵害的事实(相似行为证据)作为补强证据使用,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性侵害事实。
所谓相似行为证据规则,是指有相似行为比没有相似行为更能证明某种行为可能性的存在或不存在。比如惯犯,其前一次成功实施犯罪的方式往往会在下一次实施犯罪时复制。所以,对于性侵害儿童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被怀疑多次对不同儿童实施性侵害,可以强化其实施其中某一起特定案件的嫌疑程度。但相似行为证据规则中同一犯罪事实证据之间如果缺乏证据的关联性,则属于风险证据,适用时应当慎重。
在性侵害儿童案件中,合理运用相似行为证据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数量上讲,应具备三个以上的相似行为证据。根据经验法则,相似行为数量越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概率就越大,误判的几率就越低。
2、从罪质上讲,相似行为证据应当指向同一个罪名。不同罪名之间的相似行为一般不能作为相互指控犯罪的证据,但如果不同罪名的实行行为具有兼容性,重罪的相似行为可以作为指控轻罪的证据。比如,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包含猥亵行为(猥亵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强奸罪的相似行为就可以作为认定猥亵儿童罪的依据。
3、从相似程度上讲,多个行为之间应当具有高度一致性。以猥亵儿童罪为例,相似行为的高度一致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猥亵行为的地点、部位、手段方式以及其实施猥亵前后的表现等,一般多个行为之间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具有一致性的才可作为定案根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用相似行为证据规则应当排除被害人或证人之间就案件事实相互交流的可能性。在性侵害儿童案件中,合理运用相似行为证据规则符合证据法的要求。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相似行为证据规则作出规定,但其作为一种证据规则仍具有法理基础:
1、相似行为证据是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相似行为证据本身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其通常以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形式存在,具有证据资格,对犯罪事实具有证实或证伪的功能。
2、合理运用相似行为证据可以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标准具有相对性的特点,证据必然是过去的,所以不可能完全复原案件事实。有限制地运用相似行为证据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进而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3、合理运用相似行为证据是贯彻将儿童作为刑法特殊保护对象刑事政策的合理结果。性侵害儿童案件通常具有很大的证明难度,在这类案件中例外、有限度地运用相似行为证据规则,有利于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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