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的法律风险有:
1、一些虚假的企业找借口把所有的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意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2、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个别销售人员在签约过程中玩偷梁换柱的把戏。一旦对方签订空白合同,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将业务拉到自己的企业或熟悉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前期公章只是一种被使用的工具,使得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签订的合同,造成欺诈;
3、一些非法单位,与员工串通,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网,签订大量供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款但不能供应或只能供应少量商品。
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合同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关于标的风险负担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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