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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