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履行时,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将会如下述显现出来:
首先,对于那些自始即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效合同,无论其是否可归咎于债务人方面的因素,都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将会被豁免实际履行的义务。
然而,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解除该合同,并且要求债务人支付赔偿金来弥补因合同无法履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约责任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那么他们除了需要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若是由于归罪于债务人的因素导致整个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阻碍,那么债务人有权利免去实际履行此合同的义务,但却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债权人同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解除合同,并向债务人索取赔偿金以备弥补因合同未能顺利达成所带来的损失。
再次,若债务人生意出现亏损,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直到相关问题得以解决之后,债务人须要继续实施原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且此种行为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阐述的第580条相关规定。
最后,若债务人生意的亏损问题导致部分合同无法履行,使原本想要达成的约定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然后要求债务人为此付出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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