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处理有如下规则: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保留胎儿遗产份额要注意的问题
保留胎儿遗产份额要注意如下问题:
1.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2.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单向性”的特点,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的方面,具体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利益,胎儿享有继承权。
2.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如胎儿出生前其祖母赠与其50万元,其父母可代为接受,但此时胎儿对该50万元享有权利。
3.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如胎儿出生前,其生母甲因乙的交通肇事而死亡,此时,胎儿可向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和抚慰金请求权。
4.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胎儿的生存利益是否受到保护,牵涉到流产的合法性以及导致孕妇死亡是否赔偿的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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