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陈某与吴某签订《墙纸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于2011年2月15日前向陈某提供墙纸若干,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依约向陈某提供相应的墙纸,但陈某拒不付款。
2011年3月吴某将陈某诉至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陈某接到泉州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书面通知,按期出席庭审,并未提出仲裁协议异议。仲裁庭审理发现,《墙纸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仲裁庭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2011年4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陈某支付吴某墙纸货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逾期所欠货款10万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吴某违约金。
点评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与吴某在《墙纸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是陈某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到庭参加仲裁,视为其接受泉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应注意要具体明确。泉州仲裁委员会推荐如下示范仲裁条款: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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