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约尚未履行完毕前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即构成违反租赁协议之行为。在这其中,如果租户方存在违约情况时,作为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原状或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
然而,若租赁协议中已经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就应当严格依照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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