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收养公证其实也是为了让收养关系可以合法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成立合法收养关系的时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就是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否则的话,就是当事人都符合了规定的条件,但是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
一、办理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五)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六)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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