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收养证是什么部门
办收养证的部门一般是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收养证的程序
办收养证的程序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收养满足什么年龄条件
收养的年龄条件是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
1.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年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最重要的是,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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