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出行,失信被执行人需担责
时间:2023-09-12 11:20:1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不 得 乘 坐 高 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或者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我国《高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高铁。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行为对高铁安全造成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高铁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而限制其乘坐高铁,则是我国法律制裁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高铁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高铁的安全稳定。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高铁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高铁的安全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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