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好事。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退回检察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第二,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其实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一个道理。
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同时,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
由此可见,不论是法院要求还是检察人员主动提出,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包括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均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这其实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一个道理。
二、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还有第二种可能,即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定不了罪(包括法律适用、案件定性的问题,也包括证据不足问题),法院一般不会贸然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无法成立,贸然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这无疑中会“得罪”检察院,也使检察院陷入错案追究的不利境地。基于此,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和检察院“商量”一下,即建议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
其次,实务中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法院不和检察院“商量”贸然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极有可能会抗诉,案件到了上级法院后就存在改判的风险。如果上级法院改判,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就是办了一个错案,这是法院基于自身的考虑;
其二,部分检察院为了业务考评而追求“有罪判决率”,对于特定的案件会与法院进行“沟通”,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时提前提出建议,这样检察院可以“主动”撤回起诉,防止“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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