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已和好可能。
9、重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2、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民法典》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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