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诉讼的批复》(劳办发〔1996〕19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他人仲裁或者诉讼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人民法院只能听取当事人对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请求,但不能仅按照“不起诉、不起诉”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无理由”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资格如何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1)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已经开始的时间,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案件的结果及其合法权益,他们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可以由第三人自行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争议当事人申请补充参加,或者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补充参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切实保护第三人和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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