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与同事何某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在公司办公室了解情况时,何某将饶某打伤,后饶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饶某的诉讼请求。
饶某与何某原均为昌平区某电气公司的员工。2009年4月26日,饶某与何某因故发生纠纷,何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在电气公司的办公室,向何某、饶某及该电气公司两名员工了解情况时,何某将饶某面部打伤。2009年5月6日,电气公司将何某及饶某开除。
原告饶某诉称,在办公室,何某突然拳袭我眼睛,打碎我的眼镜,扎伤了我的脸;我在公司办公室受到伤害,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故请求判令公司给付医疗费、损坏眼镜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5600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被告电气公司辩称:我们不否认原告被打的事实,但原告应向打他的人主张权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不是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任务时受到的伤害,此外,虽然原告是在公司办公室挨打,但地点是警察了解情况时选择的,所以被告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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