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书面同意职权所列事项的,股东会的具体职权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定期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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