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针对非单独夫妻,修正案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也可以再生育一个:
一是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
二是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是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修正案还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再生一个:
一是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是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是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另外,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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