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还可以发新股吗
时间:2023-04-24 21:32:25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还可以发新股吗

公司擅自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新股含义

股票中的增发新股,也叫做公开增发,具体来说就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为了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所找到的一些理由,换句话说,这是上市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圈钱行为,上市公司所生发的新股,首先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你优先选择权,一般来说,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都会拥有10:3,或者是10:2的比率来进行优先配售,剩下的股份,才公开进行发售。

简单来说,如果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话,那么就能够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金,牵出更多的钱,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来说,好处是非常大的,但是对于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的资金状况来说,是会产生一定压力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给股市抽血,当然上市公司的增发新股并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经过一个严谨的流程。

上市公司要想能够增发新股,首先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只有董事会通过了募集资金的可行性报告,才能做进一步的决断,第二步需要提请股东大会的批准,在公司内部决定之后,还需要由保荐人进行保健,并向中国的证监会进行申报。在完成有关的审核程序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三、假借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业务的怎么处理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零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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