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也就是说,检察官延期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的审理在延期审理前终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情况也作了两项具体规定。第一,检察官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后一个月内未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根据《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延长审判,合议庭同意延长审判的,延长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期限内。这里的“不在审理期限内”是指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期限被中断。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前的审判时间和恢复审判后的审判时间合并计算审判期限
人民检察院延期审判的条件
延期审判: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决定延期审判的诉讼制度由于某些法律原因确定了审判日期或审判过程中。推迟审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延期审理后仍然有效。然而民事诉讼审判延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可以延期审理:(1)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3)必须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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