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非诉执行能否再审申请
不能申请再审的,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有异议的,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非诉执行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受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机关审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审批,并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应当自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复议决定及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初审。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5.复议决定的执行。复议结论一经签字生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做出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行政非诉执行能否撤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撤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应当一律不予准许。这是因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有其自身显著的特性。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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