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办法》要求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到施工、验收、交工管理、运营保障,实现海绵城市全覆盖。国土资源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和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核范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门章节。
项目建设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方可签发施工许可证。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建设。有关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
记者还注意到,如果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的建筑设施,需要变更设计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对海绵城市的建筑设施进行审查。设计变更不应降低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海绵城市试点已在7个地区实施。《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未按海绵城市建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功能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还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市政公用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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