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终止合同的合法理由
时间:2023-08-30 06:30:15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所给段落,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若承租人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从事以下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若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3.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房屋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7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七种情形包括:不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请求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未按约定提供房屋、设施或者服务、未按约定维护房屋、设施或者服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迁离房屋、设施或者服务。同时,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配合。

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从事上述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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