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共同拥有?
时间:2023-07-02 08:42:24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所有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不因离婚等原因而消除。双方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轮流抚养。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谁拥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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