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被刑拘后怎么办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自侦查机关首次传唤或施加法律强制措施之日始,涉案人员将获得法定的辩护权。而作为侦查机关,则应于首次传唤或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之际,向其明确告知其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遭刑事拘留,应立即寻求辩护律师的协助,同时向负责处理此案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当辩护律师接手委托之后,亦须尽快通知负责处理此案的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白纸黑字的第三十四款规定,自司法机关首次发出传唤或依法实施法律强制措施的那一天起,涉案人员理应有合法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作为司法机关,在对涉案人员进行首次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清晰地告知他们有权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怀疑涉及危险驾驶罪并遭到刑事拘留,他们应该立即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并且向负责处理这起案件的相关部门提出报告。当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必须早日通知负责处理此案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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