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几个基本问题
时间:2023-05-02 17:33:52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第三者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应的强制第三人保险制度尚未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开展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强制三方保险立法归责的基础。世界各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英国是采纳这一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称危险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中国台湾地区也被采用。这种强制三方保险制度规定,发生行人交通事故,一方应承担责任,但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例如,日本《损害赔偿保护法》第3条规定,作业供应商不能证明以下三个理由的,不免除责任:(1)他和司机没有怠慢注意作业;(2)受害人或者司机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者过失;(3)不存在结构缺陷或功能障碍。马萨诸塞州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份代表无过错责任。在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受害人放弃对肇事者(司机)的侵权行为,直接从自己的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包括驾驶员在内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因此这种保险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保险的性质。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严格责任应当成为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的基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采用严格责任,可以避免过错责任下不必要、复杂的责任认定,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快速的赔偿,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采用严格责任是符合我国要求的,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不具备要求受害人放弃侵权行为直接向其保险人索赔的社会经济条件。二是立法目的。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是追求责任分配的公正性,以确保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其责任相对应的赔偿;严格责任的立法目的往往强调受害人能够迅速获得基本保护,强调法律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例如,台湾《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其立法目的界定为:使因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减少侵权诉讼,为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快的赔偿,降低保险费率。相对而言,与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相适应,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立法应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现在可以看到的《强制三方保险条例草案》把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立法目的,没有赋予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含义,这似乎不妥。三是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强制第三人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如果强制保险的范围过宽,势必影响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与一国侵权法的赔偿范围相一致,即应将侵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为了协调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各国在实践中普遍限制强制保险的范围,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为商业保险的发展预留空间。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强制保险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围。强制保险主要用于受害人的医疗康复费用、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已经从30万日元增加到3000万日元,但交通事故死亡的实际赔偿金一般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有时甚至高达数亿日元。由于正确处理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在日本,强制保险占汽车保费收入的15.5%,商业保险(任意保险,日本)占84.5%。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强制第三人保险的范围应为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提供基本保障,财产损失不应纳入保障范围。第四,政府的作用。各国的共同经验是,政府应当而且能够在建立强制第三人保险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建立强制第三人保险制度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和提供各种保障措施。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是否应该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是否应该对强制第三方保险业务中有损失的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是否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初始投资和再注入。强制第三者保险的实施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如何保证绝大多数机动车参加强制第三者保险,什么样的费率制定机构及其职责,如何处理赔偿中的各种纠纷,建立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构,如何有效监督保险公司第三人强制保险业务的运作,等等。在日本,政府为事故发生后未投保或肇事逃逸的灾民提供了政府赔偿计划。全国设立58个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强制第三方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还成立了由学界、交通运输、保险等13名专家组成的强制保险理事会,协助政府部门监督第三方强制保险业务的运行、第三方强制保险管理的运行。如果我国强制第三者保险采取商业化经营模式,那么政府不需要为保险公司的强制第三者保险业务提供资金支持,但至少有责任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稳定;在立法上,还需要对收费标准确定的组织、补偿纠纷机制、业务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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