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时间:2023-04-23 15:11:59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制三者险的归责基础主要有三: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过错责任以当事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英国是采用这类归责原则的国家的代表。严格责任,又叫危险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严格责任。这类强制三者险制度规定,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一方承担责任,但又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方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运行供用者在不能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能免责:

(1)自己及驾驶者对于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

(2)受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

(3)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无过失责任则以美国马萨诸塞州及加拿大部分省为代表,在典型的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强制保险制度下,受害人放弃了对加害人(驾驶人)的侵权之诉,直接从自己的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包含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事故受害人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而这类保险极具社会保险的性质。从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严格责任应当成为我国强制三者险的归则基础,其理由主要在于:一是采用严格责任可以免去过错责任下的不必要的繁琐的责任认定,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及时、迅速的赔偿,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二是采用严格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要求受害人放弃侵权之诉、直接向自己的保险人请求赔付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立法目的。采用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往往以追求责任分摊的公正为立法目的,确保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赔偿;采用严格责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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