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区工业园区岗子社区的王女士向《政风热线》反映,她们那里房屋拆迁,村里找人代她签了协议,她不认同。另外,区国土局没有举行听证会就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她的新房每平米只赔330元,旧房还赔550元,她反映为什么结果不一样呢?
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经过调查,2006年贾汪区阚山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议需要,沿线30多户房屋要进行拆迁,反映人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当时贾汪区国土资源局、阚山电厂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对30多户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已公示,同时告知被拆迁户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在公示期内反映人没有提出异议。
贾汪区岗子村委会(社区)受委托与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06年8月22日,由王女士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房屋拆迁时,王女士的丈夫主动参与拆除,补偿款按协议由王女士的父亲代领并转交给她。
对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及岗子社区于2006年底召集有关拆迁人员进行过听证会,并于同年12月12日作了书面答复;2007年5月21日,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又对反映人王女士做了书面答复,8月21日,贾汪区人民政府做出复查意见:反映人反映评估标准低、不合理问题应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目前,反映人还没有提起信访复核。
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程序
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所以仲裁员都是列入仲裁员名册的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声望的人,除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外,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原因主要是因病、事假确实不能出庭。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自己的职务。
根据我国《仲裁法》,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根据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仲裁程序在两种情况下重新进行:一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同意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决定;二是仲裁庭自行决定。这样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贯彻了当事人自愿的仲裁原则,又赋予仲裁庭决定权,保证仲裁庭顺利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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