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而言,若债务确认书上所载明的利率条款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参照适用法律及司法实践经验,若借款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利率未逾越年度化利率24%的红线,那么出借方向借款人恳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将得到法庭的支持。
然而,若借款双方上的利率约定超出了年度化利率36%的界限,尤其对超过该限额的那部分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则此部分利息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度化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这一诉求也将得到法庭的支持。
换言之,只要债务确认书上所载明的利率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法院就会支持债权人关于利息的主张。
但是,如果利率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超出的那部分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文5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