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争议解決新途径
时间:2023-06-08 17:33:05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的商標被別人搶註成域名怎麼辦?花高價買回,還是通過漫長的訴訟途徑奪回?這個曾經令許多公司大傷腦筋的問題如今有了解決新途徑。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英文名稱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簡稱CNNIC)制定並發佈了「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授權解決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簡稱CIETAC爭議解決中心),於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正式受理國內中文域名的投訴。現在商標權人可以借助這個機構,在三十七個工作日內收回屬於自已的域名了!

由於本辦法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參考國際社會有關域名爭議解決的做法及相關規則而制定,並以域名的特點,當前域名爭議的焦點出發,因此它的操作程序與訴訟和仲裁程序相比,時間大為縮短,而且更為高效和簡捷。

爭議解決機構採取一名或三名專家組工作方式,僅受理域名申請人選定,由CNNIC負責管理和維護的中文域名(限以CN和純中文結尾的兩類頂級域名)與受法律保護商標之間的爭議。投訴人只能為註冊商標所有人,被投訴人是域名持有人。

「辦法」規定對註冊域名的投訴時效為兩年,如果域名是在本辦法生效前註冊,則時效起始日為本辦法生效日;如果是在辦法生效後註冊的,則時效起始日為註冊之日。

如果投訴人希望對註冊域名的投訴獲得支持,必須提出有效證據證明下列五條同時具備:

1、投訴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

2、被投訴的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3、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及包括該域名的其他字符組合,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和利益;

4、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5、投訴人的業務已經或者極有可能因該域名的註冊與使用受到損害。

而「辦法」對以馳名商標為請求保護對象的投訴又有額外規定,此類投訴不受兩年投訴時效限制,而且在舉證責任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需承擔前述第五點的舉證責任,因此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由上述五個條件可以看出,馳名商標欲獲得解決機構的支持,條件比較簡單,而「辦法」所賦予裁決機構的自由裁量權亦相對較少。

在上述條件中,第一個條件指出投訴人為該註冊商標權利人,第二個條件實際上涉及的是商標法意義上的相似性問題,第三個條件涉及域名持有人是否對域名享有優先權利。而第四個條件判斷起來相對主觀,因此「辦法」列明域名持有人具有惡意的幾個情形:

其一,域名持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向商標權人提出域名出售要約,索取價格不合理;

其二,域名持有人註冊該域名的目的,在於阻止商標權人自己利用該商標的全部或部分為域名;

其三,域名持有人以營利為目的,故意製造使用足以與投訴人持有的商標混淆的名稱,以引誘、誤導網路用戶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其他聯機地址。

另一方面,從保護域名持有人正當權益出發,「辦法」也特別規定域名持有人不具有惡意的幾個情形:域名持有人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對構成域名的標識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域名所有人在收到爭議通知前,已正當、合理的使用該域名或相同標記,並且因而獲得了相當的知名度;商標權人惡意利用中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意圖剝奪正當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即「反向域名侵奪」。

針對目前社會上不斷出現的域名搶註糾紛,上述「惡意」條款與「非惡意」條款的益處是很彰顯的,即保護了域名持有人和註冊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也將雙方的利益限制在一個正當合理的管道,避免雙方以此為藉口妨礙對方對域名和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本辦法的目的不是去替代訴訟或仲裁解決方式,也不是去對域名建立一種高水平保護機制,而是對域名的一種低水平保護,其目的僅僅是提供一條迅速的、低成本的解決當前社會中大量出現的域名惡意搶註問題。根據本辦法,解決機構所做的裁決不涉及金錢賠償等救濟方式和手段,僅限於註銷已經註冊之域名或將其轉移給投訴人。此外,該裁決效力服從於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與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當前涉及中國當事人的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越來越多,特別是一些國外註冊機構已經開始接收中文域名註冊之後。而根據ICANN的有關規定,未來極有可能出現中文域名爭議需要由外國機構解決的現象,這不能不說是泱泱中準大國的一個羞侮。而CIETAC連續六年解決仲裁爭議的數量排名世界各個國際仲裁機構之首,享有為國內國際公認的聲望與信譽,不僅有大量處理國內國際貿易糾紛的經驗,而且還擁有大批國際國內的專家仲裁員,卻未能獲得ICANN的解決域名爭議的授權。作為CNNIC的授權機構,如果CIETAC爭議解決中心能夠順利解決爭議,必將有助於其正在爭取的ICANN的授權,從而可以更公平合理的保護中國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

本辦法建立了一種適應域名爭議解決的獨特制度。它不同於仲裁,因為爭端當事人雙方必須事先就此達成任何協議;亦不同於訴訟,因為它先權強迫被投訴一方參與爭議解決過程。另外,CNNIC作為中國的域名管理中心,與國外的類似機構不同。它是中國的政府機關,行使國家賦與的對域名的管理權,而不是根據與國家簽定的協議,負責對域名的管理。它與域名申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並非是契約的關係。根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註冊誓行管理辦法」規定,與此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後果均由被申請人承擔,在申請人與CNNIC之間的格式合同中,目前也還沒有相關條款,規定就此註冊域名可能與第三人出現的糾紛將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解決,並且申請人將接受裁決結果。但將來是不是在合同中加入這個條款,也是未嘗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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