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的张某与扶沟县的姜某合作棉花生意已三年有余,一向讲诚信的姜某这次却把欠款一拖再拖,张某终于忍无可忍诉至法庭。2009年7月1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某某当庭付给原告张某某货款2000元;2009年10月1日前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货款11000元,下欠货款10000元,于2010年6月1日前清偿。
2006年12月5日,被告姜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送一车棉花到被告姜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合伙做生意的扶沟县固城乡棉花加工厂,张某某依约而行。但,结帐时,三被告只付给一部分棉花款,下欠3万元由被告姜某某打下欠条。之后,经张某某多次追要,姜某某支付7000元,下欠23000元,至今未付。
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全方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双方都很满意,并表示以后还会继续合作做生意。一场闹得不可开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扶沟法院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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