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首先是患者,然后是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必要时可以提问,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讨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陈述、答辩等(5)经协商,根据一半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签署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必须明确记载。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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