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租地办企业在拆迁中的权益?
时间:2023-07-01 20:50:57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租地办企业是否有保障,要按照实际情况决定。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约定了,出现拆迁情况会对承租双方作出补偿。只租了土地的,在拆迁时可以取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补偿。只租的了厂房的,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但实际经营者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

租地合同违约怎么算违约金

一、租地合同违约怎么算违约金

1、租地合同违约,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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