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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效力附加条件或条款,这符合民商事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期间自保险人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性质上,上述约定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以交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前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的条件,保险合同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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