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契税新政策
时间:2023-04-05 14:20:31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头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1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头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头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头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头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头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二、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乐居注:原政策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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