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其他社交软件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
时间:2023-04-27 10:10:59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如果被转载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

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社交软件公众号转载行为

社交软件公众号是向社交软件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社交软件用户关注了该社交软件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社交软件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社交软件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些社交软件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通过比对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分享转载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社交软件公众号受众面大、传播范围广,转载文章通常会删除原来文章的来源、作者等信息,这样就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因此社交软件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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