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拒绝签署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实则构成了新的劳动合同的建立,
因此,针对尚未到期的初始劳动合同而言,您依旧可以主张继续执行合同约定。
假设用人单位以这个作为前提条件,单独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的话,实际上就构成了非法解除的行为,而并非被理解成您自行决定离职。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来看,用人单位毫无合理依据地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举动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此,您完全有权利提出恢复执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请求对方作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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