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子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本年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故上式中的分子应为本年应收账款连续收回现金形成的周转额,将主营业务净收入作为分子有失偏颇。在我看来,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包括赊销和现销。实际上,现金销售与应收账款无关。然而,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企业在会计报表中通常不提供现金销售和赊销。因此,为了便于数据收集,有必要将整个主营业务的净收入(无论是现销还是赊销)列为分子。但关键是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即使赊销)只是一年(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收回全部现金。此外,它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假设,即主营业务净收入列为分子,即本年(本期)的销售额,无论是哪个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无论何时发生销售,都必须在本年(本期)内全部收回。只有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能反映应收账款在本年度或一定期间内变现的次数。这种假设与现实不符。因此,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并不是从应收账款中收回的现金周转率,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因此以应收账款规模作为分母是非常合理的。缺点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还应包括应收票据的平均余额,因为赊销可能存在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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