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
时间:2023-08-17 19:51:01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强迫劳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两罪在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方面具有相似性。两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中从事组织、管理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于从事一定职业或者工作。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迫劳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通常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榨取额外利润的目的,其限制人身自由只是榨取额外利润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主观上就是追求或者放任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强迫劳动罪里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而在非法拘禁罪中,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目的。

(3)犯罪对象不同。强迫劳动罪的对象是职工,也即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强迫劳动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非法剥夺,受到限制的程度更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被害人进行劳动,这种剥夺的行为方式当然也构成了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以该方式实施的强迫劳动行为当然也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由于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该行为又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于是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就产生了竞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来处理,何为重罪则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情节来认定。

强迫劳动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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