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售方逾期逾一年未向购买方交付物业,同时买卖两方已反复敦促但未能取得有效进展,那么在合理时限内未能得以履行交易的购买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另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交付日期是开发商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这一义务,无疑将构成对其应负责任的严重违约行为。若经购房者多次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购买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退房并解除合同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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