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生效,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进行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原则上不再对缴纳期限作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然要求实际支付出资,并严格规定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缴纳注册资本。
股份公司注册资金的核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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