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撤销期限超过怎么补救
当合同的可撤销期限超过时,可以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合同成立或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算。
因此,即便真的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当事人仍有可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行使撤销权的规则
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为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即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撤销权的行使合法有效。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当事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这种明确表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但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不再主张撤销合同或不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间是一段固定的时期,超过该时期,当事人的撤销权就会消灭。
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补救的话,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来进行补救,当然如果能够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也是可以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n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n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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