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就会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终止,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二、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有什么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问题如下:
1、协议债权转让管辖权;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管辖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有效。由于协议管辖权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协议管辖权合法有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被告住所地和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则上有管辖权;但原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租房合同期满后有效吗?
租赁合同到期后一般效力就会终止,但是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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