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墙裂了找物业怎么说
时间:2023-06-05 17:32:05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我家的墙裂了找物业怎么说

1、当房子质量有问题的时候,业主应该首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假如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的话,业主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假如开发商不积极整改的话,那么业主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该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和开发商协商的时候,应该阐明清楚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的事情经过,并且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出自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另外业主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不要被开发商的故意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

3、假如业主和开发商协商不成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业主就可以自己找第三方帮忙维修房屋,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业主一定要保留好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并且应该进行必要的催告,另外还要保留维修的正规发票,以便事后向开发商索要相关维修和补偿费用。

4、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协商和解不成的话,对于业主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最好的途径。因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

5、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忙调解,这样才可以比较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消费者协会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帮助双方进行调解,并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且会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不可以因未经调解或者是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如果房子质量问题非常严重,甚至威胁到房子的整体安全时,业主可以直接和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房屋具体的质量情况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等,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指的是对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是严重干扰到业主的正常生活等。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对于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界限有时非常模糊。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的过程中,就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与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工作很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工作。

给业主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是很多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大力宣传,有些开发商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标准、内容等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路以使广大的业主产生这样的认识: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问分。既然这样,业主往往认为,自己在入住的抗争当然就可以对着物业管理公司来。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刚起步不久,真正市场化竞争与运作、发展的格局远没有形成,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极度依靠开发商,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历产纽带关系,那么,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应该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消。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就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来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应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前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开发商应该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者补偿等,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虽然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但由于物业管理机构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资产纽带关系,业主可以担抵消债务的要求。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确实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则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互相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就的民事责任。

三、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吗

可以。业主起诉物业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向法院提交双方主体资格、诉讼主张、证据等材料,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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