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2.面积约定的"霸王条款"
现实中的签合同时主要的问题在于开发商通过制定严格的条款排除司法解释的适用,如合同约定"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强行剥夺购房人在面积误差3%以上情况的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解除权。开发商商品房预售时约定的价款多退少补,实为不公平。因为多退少补让认购人承受着较大的风险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认购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系合同一方单方拟定,并存在免除对方责任,排除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条款无效。
3.面积误差的确定
如果购房人已经拿到产权证,且产权证上所标明的实测面积是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认的法定测量单位测定,一般也不会有面积欺诈行为。但是,不排除测量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购房人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有怀疑,可以起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复测要求。因为测量过程漫长、计算复杂,业主参与测量的可能性不大。为增强透明性,开发商应有公摊部位的详细资料供业主查阅。如果购房人确实有证据感觉户内面积小,可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要求原测量单位复测,还可向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在这里建议消费者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留这项"解约权",给自己一个"退出"的机会。签定合同时也应该细化条款,应该约定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或者对此问题购房人不要求做特殊约定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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